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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动力用煤按发热量计价的试点方案,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1987年3月1日起,在鹤壁、平庄、义马等矿务局进行试点,这是贯彻"优质优价,劣质低价"原则的重大步获,也是向煤价改革迈出的可贵一步。为了使试点工作稳妥可靠,国家规定这3个试点单位只对供给发电厂用煤和部分蒸汽机车用煤实行按应用煤低位发热量 (Q各w)进行计价,供给其他用户的煤炭仍按灰分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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